在企業經營管理中,勞資會議是一個重要的環節。它不僅能夠協調勞資關係,促進勞資合作,還能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。然而,許多人對於勞資會議的認知可能並不清晰,甚至覺得它非常複雜。其實,勞資會議並沒有你想的那麼複雜。只要掌握了3、3、13這個原則,就能夠輕鬆應對。
目錄
勞資會議不是新的規定了
首先,我們需要明白,勞資會議並不是新的規定。它在民國74年5月13日就已經出台,至今已經修過3次。
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,事業單位應召開勞資會議。召開勞資會議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、促進勞資合作、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所制定的一種勞資諮商制度。其基本精神,在於鼓勵勞資間自願性的諮商與合作,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,減少對立衝突,使雙方凝聚共識,進而匯集眾人的智慧與潛能,共同為執行決議而努力。
勞資會議檢查4大重點
- 是否有成立勞資會議嗎?
- 勞方代表是否備查且在職?
- 勞資會議是否3個月開一次
- 會議記錄是否正確
這四大重點是確保勞資會議正確進行的關鍵。
如何成立勞資會議,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
1.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,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至15人。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,各不得少於5人。(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,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委員)
2.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,由雇主或雇主就事業單位熟悉業務、勞工情形者指派之。
3.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,事業單位有工會者,由工會辦理選舉,無工會者,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。(前項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10日公告之,年滿15歲始有選舉權。)
- 「附件1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提名及投票選舉公告」
- 「附件1-1 勞資會議登記候選人名單」
- 「附件1-2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候選人名單」
- 「附件1-3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簽到簿」
- 「附件1-4 放棄勞方代表資格聲明書」
- 「附件1-5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會議紀錄」
4.勞方代表資格:
- (1)勞方代表需年滿15歲。
- (2)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,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。
- (3)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。
- (4)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,由候補代表遞補之,不受性別之限制。
5.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4年,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,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。
6.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,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。但首屆代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,自選出之翌日起算。
7.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。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,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。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,得補選之。
勞資雙方要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
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,事業單位應於15日內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「附件2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備查函及名冊」;遞補、補選或改派時,亦同「附件3 勞資會議代表變更名冊備查函及名冊」。
勞資會議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
如何召開勞資會議:
1.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2.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,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;無法達成共識者,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。
3.勞資會議開會通知「附件4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單」,由事業單位應於會議7日前發出,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3日前分送各代表。
4.勞資會議紀錄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記載,並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「附件5 勞資會議記錄」及「附件6 勞資會議簽到簿」。
5.勞資會議之決議,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。如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,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。
6.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未規定者,依會議規範之規定。
13項勞資會議內容有什麼?
事項 | 出處 | |
1. | 實施2週、4週、8週變形工時制度 | ♦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、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 |
2 | 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 | ♦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、第32條第1項規定 |
3 | 每月及每三月延長工時上限 | ♦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但書規定 |
4 | 輪班換班間距調整 | ♦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 |
5 | 變更例假日規定 | ♦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、第5項規定 |
6 | 雇主要求勞工值日值夜 | ♦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(夜)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 |
7 | 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勞工代表 | 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、37條、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 |
8 | 雇主擬定之僱用安定計畫涉及縮減勞工工時及依比例減少薪資 | ♦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8條 |
9 | 天然災害期間勞工之出勤 | ♦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4點 |
10 | 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 | ♦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6條 |
11 | 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 | ♦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(勞動部107年3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131號令) |
12 | 以年金保險取代勞工退休金之提撥 | 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5條 |
13 | 勞動事件之訴訟標的及調動合法性要件 | ♦勞動事件法第50條 |
14 | 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規定,已經在2021年8月20日由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違反性別平等而失效。 |
善用勞資會議管理公司大小事
一、報告事項
- (一)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。
- (二)關於勞工人數、勞工異動情形、離職率等勞工動態。
- (三)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、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。
- (四)關於勞工活動、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。
- (五)其他報告事項。
二、討論事項
- (一)關於協調勞資關係、促進勞資合作事項。
- (二)關於勞動條件事項。
- (三)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。
- (四)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。
- (五)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。
- (六)勞資會議運作事項。
- (七)其他討論事項。
三、建議事項
- 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,得列為前項議事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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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勞動部
🔗本文引用:勞資會議開了嗎?請讀勞資會議一點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