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遣費要如何算

勞動部統計,26%的勞資爭議是資遣爭議,老闆資遣費有算對了嗎?算的對,好聚好散,算不對,陰魂不散,
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是舊制,民國94年7月1日之後是新制有2種資遣費,你的是屬於哪一種資遣費呢?你都有算對了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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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制資遣費/94年7月1日以前

  • 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;
  • 未滿1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。

勞基法第17條規定

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:
一、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。
二、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
前項所定資遣費,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。

參閱勞委會101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1010132306號令 )

新制資遣費/94年7月1日以後

  • 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,
  • 未滿1年者,以比例計給,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

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,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,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、第十三條但書、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,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,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。
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,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
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,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、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。

參閱勞委會101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1010132304號令 )

資遣費是用平均工資算

平均工資: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。
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台(83)勞動2字第25564號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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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受僱日期
  2. 勞動契約終止日
  3.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,要知道行業是否有納入勞基法。
  4. 平均工資
  5. 是否轉換新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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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要注意了,資遣費,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,以免觸法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之1及第53條之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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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淮辰 顧問
謝淮辰 顧問

謝淮辰勞資關係顧問,2016年開始服務兩岸,中小企業的勞動管理,由最基本的符合法規、有效管理、控制成本到最終提高績效,陪伴無數企業走過,我深知這是一條長遠的道路,而我樂此不疲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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